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分類和分級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獲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對主體工程實行施工承包。承擔施工總承包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非主體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或者勞務分包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
獲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獲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第六條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
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等級。
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七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
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其所屬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和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同時,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申請手續。
新設立的企業申請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
(五)企業項目經理資格證書、身份證;
(六)企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九條 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二)企業的財務決算年報表;
(三)企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質量驗收、安全評估資料。
第十條 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和一級企業、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企業(不含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所列企業)資質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審核部門應當對建筑業企業的資質條件和申請資質提供的資料審查核實。
施工總承包序列和專業承包序列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得同級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審批。
勞務分包序列企業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業企業的資質審批,應當從受理建筑業企業的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
由有關部門負責初審的,初審部門應當從收到建筑業企業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并將審批結果通知初審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公眾媒體上公告。
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并設一年的暫定期。
由于企業改制,或者企業分立、合并后組建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條 申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業企業應當在總承包序列內選擇一類資質作為本企業的主項資質,并可以在總承包序列內再申請其他類不高于企業主項資質級別的資質,也可以申請不高于企業主項資質級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專業工程可以不再申請相應專業承包資質。
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可以在本資質序列內申請類別相近的資質。
第十四條 建筑業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主項資質以外的資質,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三)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嚴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隱瞞或者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七)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情節嚴重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準,且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建筑業企業在領取新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建筑業企業因破產、倒閉、撤銷、歇業的,應當將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門采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其他資信、許可等建筑市場準入限制。
第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業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
施工總承包特級企業資質和一級企業資質、專業承包一級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其中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年檢。
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資質、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聯合年檢。
第二十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及其他有關資料,并交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收到企業年檢資料后40日內對企業資質年檢做出結論,并記錄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副本的年檢記錄欄內。
第二十一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的內容是檢查企業資質條件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安全、市場行為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建筑業企業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第二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準,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合格。
第二十三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條件中,凈資產、人員和經營規模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但不低于資質等級標準的80%,其他各項均達到標準要求,且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業企業的資質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一)資質條件中凈資產、人員和經營規模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的 80%,或者其他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的;
(二)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已經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降低資質等級處罰的行為,年檢中不再重復追究。
第二十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基本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新核定的資質等級應當低于原資質等級,達不到最低資質等級標準的,取消資質。
第二十六條 建筑業企業連續三年年檢合格,方可申請晉升上一個資質等級。
第二十七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由企業在資質年檢結束后兩個月內提出申請,分批集中辦理;建筑業企業資質其他變更事項,應當隨時辦理。
第二十八條 降級的建筑業企業,經過一年以上時間的整改,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查確認,達到規定的資質標準,且在此期間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可以按照本規定重新申請原資質等級。
第二十九條 在規定時問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
第三十條 建筑業企業遺失《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
第三十一條 建筑業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一個月內,到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其中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企業除企業名稱變更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外,企業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的變更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辦理結果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涂改、偽造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三條 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四條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五條 轉讓、出借《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六條 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一)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
(二)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
(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四十條 資質審批部門未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資質的,由上級資質審批部門責令改正,已審批的資質無效。
第四十一條 從事資質管理的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 2001年 7月 1日起施行。1995年 10月 6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48號)同時廢止。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第87號令,以下簡稱《規定》)和〈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通知〉(建設部 建建[2001]82 號,以下簡稱《標準》),結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及建筑業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資質證書的授予
1、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只授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動,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符合《規定》和《標準》的建筑業企業。
2、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不授予事業單位、社團組織,不授予主營為勘察、設計、工商貿、房地產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業,不授予上述企事業所屬的不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建筑施工單位,不授予企業集團,只授予符合條件的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二、資質的申請
3、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其中,。ㄗ灾螀^、直轄市)所屬和地(州、盟、市)所屬建筑業企業的申請渠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4、《規定》第七條所稱直接向建設部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和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中央管理的企業所屬企業是指:
(1)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全資子公司;
(2)中央管理的企業持股比例超過50%的子公司;
(3)以上(1)、(2)所列企業的全資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過50%的子公司。
上述企業,征得母公司同意后,可以通過注冊所在地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
上述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申請各類各級資質,均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企業注冊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5、對需要報送建設部審批的企業資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由建筑管理職能處(室)統一歸口,向建設部建筑管理司申報。
三、主項資質和增項資質
6、建筑業企業可以申請一項資質或者多項資質。申請多項資質的,應當選擇一項作為主項資質,其余為增項資質。
企業的增項資質級別不得高于主項資質級別。
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申請施工總承包序列內各類別資質,也可以申請不超過5項的專業承包類別資質,但不得申請勞務分包類別資質。
專業承包企業除主項資質外,還可以申請不超過5項的相近專業類別資質,但不得申請施工總承包序列、勞務分包序列各類別資質。
勞務分包企業可以申請本序列內各類別資質,但不得申請施工總承包序列、專業承包序列各類別資質。
7、《規定》第十三條所稱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專業工程可以不再申請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投標或承包施工總承包項目,和承擔的總承包項目范圍內各專業工程的施工,不必申請相應的專業承包類別資質。
施工總承包企業投標或承包其他企業依法分包或者建設單位依法單獨發包的專業工程,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承包類別資質。
8、建筑業企業申請多項資質的,企業的資本金、凈資產可以和其他共用,不必累加。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工程業績、機械設備等,應當分別達到各項和增項資質等級標準中所要求的條件。
9、經資質審批部門批準,企業的主項資質可以與其同序列、同等級的增項資質進行互換。
10、對施工總承包序列和專業承包序列資質“暫定”的企業,資質審批部門可視企業實際情況對其承包工程范圍進行限制。
四、申請材料
11、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應當按照《規定》第八條的要求,如實填報《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企業法定代表人必須在《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上簽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企業的申請材料應當齊全,并且手續完備。如出現數據不全、申請表填報不規范、蓋章或印鑒不全、字跡潦草難以辨認等情況,資質審批部門不予審批。
12、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需報送《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請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資質的企業,每申請一個方面的資質,需增加填寫兩份《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并將其相應的附件材料分開裝訂。
13、附件材料對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是指《規定》第八條(二)~(七)所要求的全部材料,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申請升級的建筑業企業,附件材料除《規定》第八條(二)~(七)所要求的全部材料外,還包括《規定》第九條(一)~(三)所要求的全部材料,以及企業報送統計部門的生產情況、財務狀況年報表(當年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
14、建筑業企業的工程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工程業績(包括境外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均是以獨立企業法人為審核單位。企業(集團)的母、子公司在申請資質時,上述各項指標均不得重復計算;不得將子公司的業績、人員、設備、工程結算收入等作為母公司的資質條件。
15、附件材料中的企業資質證書、人員職稱證書和身份證、財務和統計報表、合同、質量驗收、安全評估等資料可采用復印件,其中資質證書須將正、副本的全部內容進行復印,不得有缺頁。申請材料中要求企業加蓋公章或印鑒的,復印的公章或印鑒無效。
16、直接接收建筑業企業申請材料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附件材料原件進行核驗,確認企業填寫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各項內容與原件相符。
具體承擔審核任務的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審核責任。
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資質審批部門對復印的附件材料提出質疑,要求企業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企業應當出具原件。
17、對企業改制,或者企業分立、合并后組建設立的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除提供《規定》第八條、第九條所要求的證明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如下說明或證明:新企業與原企業的產權結構及資產負債情況;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證明,其中國有企業還需出具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核準文件;新企業與原企業的人員、內部組織機構的分立與合并情況;工程業績的分割、合并情況等。
原企業申請保留資質的,對原企業的資質須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要求與上款要求相同。
18、附件材料中企業的項目經理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復印件、企業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職稱證書復印件應當單獨裝訂。報送建設部審批企業資質的,上述材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嚴格審查后保存,不必送建設部。
19、建筑業企業的所有申請材料必須使用中文,如資料原文是其他文字,需附中文譯本。
20、建筑業企業的所有申請材料一經報出,未經批準,不得修改。
21、《規定》第十一條所稱受理建筑業企業的申請之日,是指資質審批部門認定下一級部門或企業報送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材料已經完備齊全,符合規定的申請程序,明確表示對申請材料已經接受之日。
資質審批部門要求建筑業企業對資質申請材料進行補正或說明的,受理之日為收到補正或說明之日。
22、企業申請資質實行書面申請與通過網上申請并行的辦法。企業提交書面申請材料的同時,還應當通過網上進行申請。網上申請的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23、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業企業的所有申請、審查等書面材料應當至少保存三年。
建設部有權對所有企業申請材料、各級資質審批部門的審批材料進行檢查。
五、資質審批
24、建筑業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和一級、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送建設部,由建設部建筑管理司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其中涉及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建設部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初審。
專家委員會提出評審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建設部審批。
二級及以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審批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有關內容,參照前兩款辦法自行確定。其中,涉及鐵道、民航方面二級資質的審批,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目前沒有設立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其審批程序暫與一級資質相同。
25、對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審批,參照《規定》第十條和本《實施意見》第24條等有關條款的規定,按照與涉及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方面資質相同的方法和程序辦理。
26、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標準沒有分級的,其申請和審批程序與專業承包一級企業相同;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沒有分級的,其申請和審批程序與勞務分包一級企業相同。
27、總承包特級和一級、專業承包一級企業申請二級及以下資質增項的,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于每年的8月30日前報建設部備案。
28、鐵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產業部、民航總局、總后營房部尚未脫鉤的直屬建筑業企業申請各類各級資質,向其主管部門申請,由其主管部門報建設部審批。
其尚未脫鉤的直屬建筑業企業是指企業的資產、行政、財務、人事任免均由其主管部門直接進行管理的企業。
29、資質審批實行公告制度。特級和一級建筑業企業資質公告在全國發行的綜合性報紙或全國建筑管理行業報紙發布;二級及以下企業公告發布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30、《規定》第十四條所列的九種違法違規行為,由行為發生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專業部門應當將所掌握的情況,提供給資質審批部門,作為進行資質審批的依據。
31、對新設立建筑業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每年年檢結束后的2個月內集中辦理;對申請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資質的,分期分批集中辦理。
六、資質年檢
32、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由資質審批部門負責,年檢程序參照企業資質申請程序進行。年檢時間為每年的3~6月。
33、對施工總承包特級和一級企業、專業承包一級企業的資質年檢,建設部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其中涉及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企業資質年檢,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辦理;對中央管理的企業及其所屬企業的資質年檢,由建設部直接辦理。
34、《規定》第二十條所稱建筑業企業在年檢時需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包括企業當年報送統計部門的統計年報。
35、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本轄區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業企業建立管理檔案,實行跟蹤管理,對有《規定》第十四條所列九種行為的,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外,還應當及時記錄在案,并反映給該企業的資質審批部門,對企業資質年檢時按《規定》第二十四條辦理。
36、建筑業企業在中國境外以及港澳臺地區承包工程,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以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事件的,企業注冊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記錄在案,在對企業資質年檢時按照《規定》第二十四條辦理。
37、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在企業年檢后,在企業資質證書副本相應欄目內注明年檢結論和“有效期一年”字樣。
38、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在企業年檢結束后30日內,在公眾媒體上公布年檢不合格的企業以及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參加年檢的企業名單。
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參加年檢的企業,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如該企業一年后重新申請資質,資質審批部門應當按照企業實際達到資質標準的下一個等級核定。
39、資質年檢完成之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下列材料于8月30日之前報送建設部:
(1)年檢總結;
(2)年檢匯總表;
(3)特級和一級建筑業企業的《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表》、《建筑業企業統計年報表》;
(4)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行業統計報表的匯總表
(5)其他需報送的材料。
七、資質證書
40、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由建設部統一印制。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實行全國統一編碼,具體編碼辦法由建設部建筑管理司另行制定。
41、每個建筑業企業只能取得一套資質證書,包括一個正本,若干副本。副本數量由發證機關根據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的需要,根據企業不同情況,按以下原則配置:
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企業,專業承包一級企業:一個正本,6個副本;
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下企業,專業承包二級及以下企業、勞務分包企業:一個正本,2~4個副本。
企業有特殊原因申請增加副本數量的,經過發證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
42、特級、一級建筑業企業的資質證書加蓋建設部公章有效。二級及以下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加蓋建設部建筑管理司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章有效。
43、建筑業企業的名稱、地址、經濟類型、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內容發生變化后,應當在一個月內,持原資質證書和已經變更過的營業執照、企業章程、有關的變更批準文件等證明材料,向發證機關申辦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中央管理的企業及其所屬企業辦理資質證書變更,除上款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還應當持中央管理的企業出具的變更報告,向建設部建筑管理司申辦。
由建設部審批的企業辦理企業名稱變更,除本條第一款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還應當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變更的文件,向建設部建筑管理司申辦。
44、建筑業企業遺失資質證書,可以申請補辦。需到建設部補辦的,需提供下列資料:
(1)申請補辦的報告;
(2)在全國性建筑行業報紙或省級綜合類報紙上刊登遺失作廢聲明;
(3) 持遺失情況的說明、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同意補辦的文件。其中,屬中央管理的企業和其所屬企業,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出具同意補辦的文件
需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補辦的,參照上述辦法。
八、處罰程序
45、特級、一級建筑業企業的資質處罰,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企業出現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部門應當在事故責任認定后30日內,將資質處罰的建議報告報送建設部建筑管理司。
(2)企業出現涂改、偽造、轉讓、出借《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部門應當在查實認定后30日內,將資質處罰的建議報告報送建設部建筑管理司。
(3)建設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進行資質處罰。
46、二級及以下建筑業企業的資質處罰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照上述程序,自行確定。
九、部分考核指標解釋
47、注冊資本金。是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并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標明的注冊資本金。
48、凈資產。是企業總資產減去總負債后的余額。其中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四部分。
49、工程結算收入。指本企業承包工程實現的工程價款結算收入以及其他向發包單位收取的按規定列作營業收入的各種款項,如臨時設施費、勞動保險費、施工機構調遷費、各種索賠款等。
50、企業報送的財務決算年報表。指企業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51、代表性工程的合同資料。指企業承包工程所簽定的能反映合同雙方名稱、工程概況、合同價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質量約定等內容的建筑工程合同協議書或者含有上述內容的合同部分,以及中標通知書。
52、質量驗收資料。指業主或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工程質量鑒定書或竣工驗收報告,以及其它可以反映工程質量的證明材料。
53、安全評估資料。指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出具的企業所完成工程安全評估證明,以及其它可以證明企業安全施工狀況的資料。
54、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指與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且合同聘用期一年以上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企業聘用退休人員應當簽訂聘用合同,總數不得超過企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總數的15%,且不得擔任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
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在二個及以上建筑業企業任職。資質審查時發現有同一人員同時在二個及以上單位任職的,該人員均不計入單位的資質條件。
55、工程建設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工程倒塌或報廢、********************************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為一、二、三、四級四個等級。
一級事故是指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級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事故。
三級事故是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一下;或者重傷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事故。
四級事故是指死亡二人以下;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不滿三十萬元的事故。
國家頒布有其他專業工程事故分級標準的,參照《規定》和本實施意見,按與上述分級對應的標準考核。
十、涉及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界定
56、涉及鐵道方面的資質包括: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鐵路電務工程專業承包、鐵路鋪軌架梁工程專業承包、鐵路電氣化工程專業承包。
57、涉及交通方面的資質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公路路面工程專業承包、公路路基工程專業承包、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港口與海岸工程專業承包、港口裝卸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航道工程專業承包、通航建筑工程專業承包、通航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專業承包。
58、涉及水利方面的資質包括: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水利專業)、水工建筑物基礎處理工程專業承包、水工金屬結構制作與安裝工程專業承包、河湖整治工程專業承包、堤防工程專業承包、水利水電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水利專業)、水工大壩工程專業承包、水工隧洞工程專業承包。
59、涉及信息產業方面的資質包括: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電信工程專業承包、電子工程專業承包。
60、涉及民航方面的資質包括:機場場道工程專業承包、機場空管工程及航站樓弱電系統工程專業承包、機場目視助航工程專業承包。
關于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補充意見
根據第一批建筑業企業在資質就位中反映出的一些情況,現就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補充意見:
一、關于業績的核定
(一)企業的工程業績不能重復計算,1個工程只能算1項業績。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按層數計算過業績,就不能再按高度或跨度等計算業績。1個工程,即使層數、高度、跨度、造價等均達到考核標準,也只能算1項業績。
(二)業績要求的“×項中的×項”必須分別滿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房屋建筑一級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完成“6項中的4項以上工程”,是指企業完成的工程中,層數、高度、單體面積、單跨跨度、住宅小區、單項建安合同額等6項指標中至少滿足4項,不足4項即為業績不達標。例如,某企業分別完成了層數、高度、單體建筑面積達標的多個工程,但只能算3項業績,仍達不到要求完成的4項以上業績,故該企業業績仍為不達標。
(三)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包括主體結構、裝飾裝修和設備安裝的,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可計算業績;工程承包合同為主體結構工程承包的,該主體結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可計算業績。
(四)企業與業主簽訂了總承包工程合同,不論該工程是否由該企業全部自行完成,均計入該企業的總承包業績。分包該工程的專業分包企業,也可將分包的專業工程作為專業業績申報資質。
(五)企業可將總承包工程業績用于申報施工總承包資質,也可將其中自行完成的多項專業工程業績分別申報多個專業承包資質,但一個總承包工程業績(含自行完成的專業工程項目)不得同時用于申請總承包資質和專業承包資質。
(六)同一個工程項目分期發包,且中標單位均為同一家企業的,可以將各期工程累加。如果累加后能夠達到標準要求的某一項,可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例如,一個10萬平方米小區分期發包,均由同一企業中標施工,則可視為該企業完成了1個10萬平方米小區工程業績。
不屬同一個工程項目的不能累加;超過資質等級標準規定時限要求的不能累加。
(七)企業代表工程業績的考核指標在合同和竣工驗收單等材料上反映不明確的,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市)人民政府專業部門出具并經工程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證明材料。
二、關于工程結算收入的核定
(一)核定企業的工程結算收入時,應按企業完成的各類工程結算收入計算,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他業務收入(如房地產開發收入)。
(二)企業申請多項資質的,工程結算收入的計算不分專業,可按各資質類別中最高標準值考核;但資質等級標準中明確提出必須是本專業工程結算收入的,則應按該專業工程結算收入考核。
企業申請特級資質的,嚴格按所申請資質類別的本專業工程結算收入考核,并附近三年業主簽認的工程結算單復印件。近三年本專業工程結算單累加值年平均應不小于15億元。
三、關于項目經理和工程技術人員的考核
(一)報送建設部審批資質的,其符合資質等級標準要求的項目經理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復印件應與附件材料一同上報。涉及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消防等方面資質的,企業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職稱證書復印件應同時上報。
(二)企業從外單位聘用項目經理,該項目經理資格證書應及時變更,或有調出單位合同解聘書及調入單位聘用合同,或由。▍^、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人員調動證明。
(三)企業申請多項資質的,其項目經理人數按最高資質標準要求考核,且同時滿足其他資質標準對項目經理的特殊要求。
(四)對企業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的專業考核,按企業申請的主項資質要求進行。
(五)本專業項目經理和工程技術人員是指專業學歷,或專業技術職稱,或由。▍^、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從事專業施工管理實踐經驗的證明文件。
四、關于申請材料的有關問題
(一)企業申請資質,需報送申請表一式四份和完整的附件材料一套(含應送專業部門初審的材料)。申請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消防等方面資質的企業,每申請一個方面的資質,需增加2份申請表,并將相應的附件材料單獨裝訂成冊。
(二)附件材料應設目錄和頁碼,并按照人員、財務、業績等內容分別裝訂。其中,工程業績證明材料應按申請表上所列代表工程的順序排列。
(三)直接接收企業申請材料的審核部門應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并在企業財務和統計報表、代表工程合同、竣工驗收單等復印件上加蓋“經核查與原件無誤”或類似內容的印章。
五、有關資質的其他問題
(一)企業分立、重組,必須是成建制的改組,資產、人員、業績等必須分割清楚。其中,報建設部審批資質的企業,其資產劃分必須有國資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等出具的證明文件,人員、業績的劃分必須有。▍^、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
(二)對申請特級資質的企業,除嚴格按標準評審申請材料外,建設部將組織專人抽查企業原始材料、進行實地考查。
(三)。▍^、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特殊情況,需增列其他專業工程種類的,其資質標準可比照專業承包序列第60類特種工程資質條件制定,報建設部批準后實施。增列工程種類的資質,由。▍^、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申請市政方面資質的,統一向建筑管理職能機構申請,由建筑管理職能機構征求市政管理職能機構意見后審批。
(五)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報送企業申請材料時,應同時報送《建筑業企業資質就位申請材料登記表》(見附件)。
六、關于資質就位工作的有關問題
(一)本次要求企業資質就位(包括第一批~第四批)的近三年工程結算收入,均指1998年~2000年三個年度的工程結算收入。
(二)集團母(總)、子公司均需申請資質、以及分立、重組所涉及的企業申請資質的,原則上應在同一批申報。資質審批部門分別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進行審查。
(三)申請電梯安裝、附著升降腳手架、金屬門窗、起重設備安裝、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在這次資質就位中,其項目經理的數量、級別等考核指標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
(四)申請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此次就位時其項目經理的專業要求暫不考核。其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按公安部和建設部聯合頒發的《關于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1]67號)執行。
(五)資質就位結合資質年檢工作一并進行,2001年和2002年不再單獨進行資質年檢。尚未就位換證的企業,其2000年資質年檢結論有效期截至2002年6月30日。
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規范對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是指根據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設立的外資建筑業企業、中外合資經營建筑業企業以及中外合作經營建筑業企業。
第三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并從事建筑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四條 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
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合法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法規、規章的保護。
第五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授權范圍內負責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業設立與資質的申請和審批
第六條 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設立與資質的申請和審批,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申請設立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和一級、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其設立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設立施工總承包序列和專業承包序列二級及二級以下、勞務分包序列資質的,其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中外合資經營建筑業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筑業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為中央管理企業的,其設立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 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和一級、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的程序:
(一)申請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同意后,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
(三)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材料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應當在30日內到登記主管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注冊。
(五)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辦理。
第八條 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序列和專業承包序列二級及二級以下、勞務分包序列資質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第七條以及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增加主項以外資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應當向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方編制或者認可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合同和章程(其中,設立外資建筑業企業的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投資方法人登記注冊證明、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
(六)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經理、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
(七)經注冊會計師或者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第十一條 申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投資方的銀行資信證明;
(五)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企業財務負責人、經營負責人、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
(六)經注冊會計師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七)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要求提交的資料。
第十二條 中外合資經營建筑業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筑業企業中方合營者的出資總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
第十三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經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建筑業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第十四條 本規定中要求申請者提交的資料應當使用中文,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第三章 工程承包范圍
第十五條 外資建筑業企業只允許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包下列工程:
(一)全部由外國投資、外國贈款、外國投資及贈款建設的工程;
(二)由國際金融機構資助并通過根據貸款條款進行的國際招標授予的建設項目;
(三)外資等于或者超過50%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及外資少于50%,但因技術困難而不能由中國建筑企業獨立實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
(四)由中國投資,但因技術困難而不能由中國建筑企業獨立實施的建設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由中外建筑企業聯合承攬。
第十六條 中外合資經營建筑業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筑業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包工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資質等級標準執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第十八條 承攬施工總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其自行完成。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與其他建筑業企業聯合承包,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企業的業務許可范圍承包工程。
第二十條 外資建筑業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超越資質許可的業務范圍承包工程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從事建筑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經取得《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的外國企業投資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可以根據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承包工程業績等申請相應等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
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已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外國企業,設立新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核定。
第二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資設立建筑業企業,從事建筑活動的,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自2003年10月1日起,1994年3月22日建設部頒布的《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32號)廢止。
第二十七條 自2002年12月1日起,建設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頒布的《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若干規定》(建建〔1995〕533號)廢止。
建設部關于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中有關資質管理的實施辦法
為貫徹實施《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部令第113號)(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對象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依法頒發給下列取得中國企業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
1、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建筑業企業。
2、外國投資者和中國投資者通過共同出資或合作方式設立的建筑業企業。
3、已經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本企業的名義,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新設立建筑業企業或購買其他建筑業企業投資者股權后的企業。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不頒發給外國企業以及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二、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從事建筑活動的范圍
《規定》第三條所稱的建筑活動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
三、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核定
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依據:《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13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辦建[2001]24號)、《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建[2001]82號)以及有關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的規章、規范性文件。
1、新設立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并設一年的暫定期。
2、已經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新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除具備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規定條件外,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直接申請二級及二級以上建筑業企業資質。
。1)根據《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32號),于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建設部、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國企業資質證書或承包工程批準證書。
。2)申請外資建筑業企業資質,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工程承包業績滿足所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要求的工程承包業績標準;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建筑業企業資質,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工程承包業績與中方合營者的工程承包業績總和應當滿足所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要求的工程承包業績標準。
3、外國企業投資入股內資建筑業企業,企業性質變更為中外合資經營建筑業企業或中外合作經營建筑業企業,企業資質按照其實際達到的標準重新核定。
4、外國企業收購內資建筑業企業,企業性質變更為外資建筑業企業,企業資質按照其實際達到的標準重新核定。
5、規定實施前,已經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建筑業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筑業企業由于注冊資本金達不到原建設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頒布的《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若干規定》(建建[1995]533號)要求的,規定實施后,可以申報相應級別的建筑業企業資質。
四、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中外國服務提供者的條件
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聘用外國服務提供者為本企業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在申報企業資質時應當出示依法簽定的勞動合同。
1、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聘用外國服務提供者為本企業的企業經理,外國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并提供相應證明文件。
2、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聘用外國服務提供者為本企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外國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相當于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規定的技術職稱要求條件。
3、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聘用外國服務提供者為本企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具有大學本科或以上學歷,并具有10年以上從事本專業工作經驗的,在企業申報資質時,可以按照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申報;具有大學?苹蛞陨蠈W歷,并具有5年以上從事本專業工作經驗的,在企業申報資質時,可以按照具有中級職稱的人員申報。
4、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聘用外國服務提供者為本企業項目經理,符合以下條件,并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的,可以在企業申報資質時由資質管理部門認可其具有相應級別項目經理資格。
。1)外國服務提供者作為一級項目經理資格申報的,應當擔任過一個一級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項目,或兩個二級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
。2)外國服務提供者作為二級項目經理資格申報的,應當擔任過兩個工程項目,其中至少一個為二級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
。3)外國服務提供者作為三級項目經理資格申報的,應當擔任過兩個工程項目,其中至少一個為三級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
根據本條規定認可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作為本公司項目經理的人數,不得超過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規定的項目經理人數的三分之一。
5、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聘用外國服務提供者為本企業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每人每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于3個月。
五、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工程承包業績的認定
《規定》施行后,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同中國建筑業企業采取聯合承包方式承包工程或將工程分包給中國建筑業企業的,該工程承包業績可作為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申報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資質年檢時的工程承包業績。
六、外資建筑業企業的工程承包范圍
《規定》第十五條第四款“中外建筑企業聯合承攬”是指外資建筑業企業可以與內資建筑業企業、中外合資經營建筑業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筑業企業聯合承包工程。
七、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的受理時間
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10月1日,為同時實行建設部令第32號和《規定》的過渡期。在此過渡期內,資質管理部門隨時受理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資質申請。
2003年10月1日以后,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資質申請按照內資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受理時間安排統一進行。
八、《規定》和原建設部令第32號的關系
根據《規定》第二十六條,在2003年10月1日之前,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仍然按照原建設部令第32號《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1、已經取得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書的外國企業,仍可以根據《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要求,繼續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包括繼續承包未完成的經批準的建設工程,繼續申請擴大工程承包地域,繼續申請資質證書延期。
2、沒有取得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書的外國企業,仍可以根據《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申請外國企業資質證書。
3、在2003年10月1日以后,資質管理部門不再受理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資質申請,不再辦理資質延期以及擴大工程承包地域的審批。在此日期之前簽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期或實際履行期延續到2003年10月1日以后的,外國企業仍可以繼續完成該工程。